设立条件:
1)香港发起企业在港设立时间满一年以上;
2)香港发起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港元以上;
提供资料:
A、发起企业:[A项所列下述材料一并送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上年度纳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出具,注明资本信用、往来情况);
===周年申报表(含地址座落、董事任职通知书,股份分配表);
===董事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本人签名认证手续;
B、深圳代表处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2份(要求以香港公司名义租用,5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办公,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C、深圳代表处的首席、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二寸彩照6张,中、英
文简历各4份(本人签名);
承办程序:文件准备---律师公证---申报审批---工商注册---后续登记
承办时间:15个工作天内完成;
承办费用:HKD 6500年[以批准驻在期限1年计,每获增驻1年另加费3000港元;含各部
门工本费]
承办证件:批准证书,代表机构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代表私章,刻章登记卡,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地税登记证正副
本及登记表,外汇登记证及开户核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