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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支机构登记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9-30 2: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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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投资者名录》
   《企业负责人登记表》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说明:分公司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

承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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