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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发起人、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缴的股款: 1.公开募集股份,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公司创立大会作出决议不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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