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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政策问答
作者:未知  来源:吴中区地税局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9-5 6: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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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2007年度苏州市车船税从何时开始征收?
答: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2、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3、问: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登记的车船,。
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4、问:哪些车船免征车船税?
答: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注:不包括苏OE开头的警用车辆);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免税车辆的手续由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5、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包括外地车籍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船舶车船税由纳税人向船舶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6、车船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机动车车船税应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的所在地缴纳。
未按规定购买和不需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7、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车船税按年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购置的新车船如何计算车船税?
答: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 ×应纳税月数。
9、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10、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11、由保险机构代收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取得完税证明?
答: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注明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在下次购买交强险或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需向扣缴义务人或相关税务机关出示该保单,作为上一年度已纳税的证明。
12、已完税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是否要再缴纳车船税?
答:已完税或者按照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13、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间已购买交强险但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如何补缴?
答: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间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其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不能提供2007年度车船税免税证明的,由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代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同时,代收2007年度应缴的车船税,但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予处罚。
14、2007年8月1日以后应缴未缴车船税的如何处理?
答:2007年8月1日以后应缴未缴车船税的,除13条所述的情况外,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5、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16、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拒绝保险公司扣缴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对于因两年验车一次的原因导致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尚未缴纳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纳税人,可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将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8、不需要交交强险的车船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不需要交交强险的车船,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19、苏州市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有哪些?
答: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20、上述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答:上述政策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大型客车
每辆
600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360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180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
包括挂车、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
 
摩托车
每辆
60
包括轻骑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说明
1.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2.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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