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型出口企业:
现将经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批准,2008年8月份出口退税审批明细、已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点击下载浏览2008年8月生产企业审批明细 )予以通知。请涉及的生产企业至市局二楼退税大厅领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根据审批表及相关证明金额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注意:生产企业当月若有申报退税、进料手册核销及来料手册登记核销的,必须在月底之前至市局二楼退税大厅领取免抵退税审批表及免税证明,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张家港市国家税局税政管理科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