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2008年6月、7月,我市对绿色通道上申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新的操作方法进行测试,取得了实效。从下月起,我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正式使用此操作方法,现把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绿色通道申报时新增了一张报表
448报表《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此报表用于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时使用,企业绿色通道申报时自行填具此表。
点击下载浏览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如出口退税率为零或不收汇样品的货物应在开具外销发票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出口逾期未申报货物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出口210天内未提供核销单货物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21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填具《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时报关单号码一定要准确填具,企业可到电子口岸中查询开具外销发票相对应报关单信息,特别是退税率为零出口货物在出口当月申报征税时一定要确定报关单号码,不可填具“999999999999”。
二、若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自查发现或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具《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及《增值税补充申报税票录入简易申报表》至主管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
三、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补征税的出口业务,若在前期免税申报时已转出了不予抵扣税额,则补税当月可以在擎天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红字)免税明细申报,以冲减免税销售收入和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时出口发票号码录入00+原已免税申报的外销发票8位发票号码(如原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8045261212正数录入——转变为0045261212负数录入)。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外贸企业原已申报的免税销售收入,由企业自行在绿色通道申报时进行负数冲减调整。
五、各出口企业下载文件后,认真学习《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办法》,我局将在近期对企业进行补征税软件培训,请关注网站通知。
咨询电话:56958021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