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紧急通知
各出口企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1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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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同时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现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合同备案时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1)外贸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的内容,通过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数据采集/单证证明录入/合同备案申请”功能录入。在此模块中,录入的合同号不需加注大写字母“HT”,出口合同号和代理出口协议号必须录入其中的一项;同一合同号项下有多个商品需要备案的,用项号001、002……加以区分。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的出具,通过“数据处理/退税申请/”功能处理。
(2)生产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的内容,通过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单证证明录入/合同备案申请”功能录入。注意事项同外贸企业。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的出具,通过“申报数据处理/打印申报表”功能处理。
(3)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申请的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通过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处理/退税申报/合同备案申报”功能处理;
(2)生产企业申请的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通过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处理/生成上报数据/合同备案”功能处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必须拷至U盘上门申报。
3、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复印件上要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与出口合同复印件要装订成册,出口合同复印件的顺序要与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中的顺序一致。
二、合同备案后退税申报录入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时,必须准确填写《生产企业出口合同备案货物退税申报补充申报表》(
点击下载浏览补充申报表),同时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的“退税数据录入/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备注栏选择已备案合同号。
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数据采集/退税明细录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选择已备案合同号。
3、生产企业在录入“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退税明细数据”,外贸企业在录入“进货明细数据”时,如果申报系统中显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与实际规定的退税率不一致的,要求出口企业修改为实际规定的退税率。
三、注意事项
1、凡涉及此次退税率调整的出口企业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出口合同,并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上述相关备案资料到市国税局二楼退税大厅进行合同备案。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一般贸易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均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出口合同备案办法。
3、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
4、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9年1月1日(不含2009年1月1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9年1月1日(包括2009的1月1日)以后出口的商品,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5、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倒签合同日期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