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征收的通知
保税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及《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保税区(含一区三园)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征收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张家港保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张家港保税区、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及保税区配套区域(简称“一区三园”)。
二、税额标准
4元/每平方米年税额
三、纳税人
在保税区(含一区三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申报缴纳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二期预缴。纳税人按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为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申报纳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交给税收服务大厅纳税申报窗口: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证明或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情况下)。
3、付款凭证复印件。
4、其它相关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全部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可直接登陆我局网站HTTP://WWW.BSQGS.COM进入网上申报,刷新申报表后按规定填写并上报有关报表,确认申报成功后请将打印出的申报表与相关附报资料一同报送至我局税收服务大厅纳税申报窗口,如果刷新报表仍找不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请及时与税务登记岗位(0512-58323733)联系。
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税源管理一科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