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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作者:未知  来源:张家港保税区国税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12-14 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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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属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实行查帐征收、定率预征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凡实行自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通过网上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实行网上代理申报的纳税人,由代理机构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企业会计报表以及保税区国税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表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相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减免税的报批规定
(一)涉税审批的申请期限
财产报损:企业需要报经保税区国税局审批的2007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二)涉税审批的申请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时,应按要求填报报送资料。我局在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或税前扣除项目过程中进行调查时,纳税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税务部门所需的资料。
五、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计
  根据国税函[2006]682号、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文件见附件),纳税人以下涉税事宜,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税前弥补亏损;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
    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鉴证报告,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中介机构参与涉税审核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同时出具鉴证报告的附注说明。在附注说明中应当全面披露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信息。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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