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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内资出口企业:
接上级通知,在上级部门新商品代码库下发之前,请涉及出口商品退税率变动的企业在进行免税及退税申报时,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的规定,对2007年7月1日(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出口的货物在擎天软件中自行修改退税率进行退免税申报。
吴中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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