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http://www.zjggs.gov.cn/readnews.asp?NewsID=957)部分商品合同备案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合同为外文的,还须同时提供经准确翻译的中文版本。
复印件上需出口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为外文的,还需同时提供经准确翻译的中文版本。
4、工程概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出口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本次合同备案采用手工备案方式,请相关企业自行填具《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
点击下载浏览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并携带所需资料在2007年7月20日前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市国税局二楼退税大厅)登记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四、除前两款情况,其余退税率下调的商品一律不执行合同备案制度。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