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近期我局对2006年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了集中比对,现将比对无电子信息明细予以公布(
点击下载浏览比对结果明细),请涉及的出口企业立即对疑点进行自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若为企业当时申报时录入错误,可到税务机关调整数据后重新审核。
二、若外汇核销单号码准确,且确无电子信息,企业应至外汇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若为远期收汇至今未核销的,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若为已核销的,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三、涉及的出口企业应在6月25日-6月29日主动到市国税局退税大厅进行处理。所属期2006年已申报退税但未提供外汇核销单的,应在6月29日之前提供外汇核销单原件,逾期未报送且又不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的,将一律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张家港市国税局税政管理科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