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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国税]关于处理2006年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单审核疑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8-15 15: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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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近期我局对2006年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了集中比对,现将比对无电子信息明细予以公布(点击下载浏览比对结果明细),请涉及的出口企业立即对疑点进行自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若为企业当时申报时录入错误,可到税务机关调整数据后重新审核。

二、若外汇核销单号码准确,且确无电子信息,企业应至外汇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若为远期收汇至今未核销的,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若为已核销的,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三、涉及的出口企业应在625-629日主动到市国税局退税大厅进行处理。所属期2006年已申报退税但未提供外汇核销单的,应在629日之前提供外汇核销单原件,逾期未报送且又不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的,将一律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张家港市国税局税政管理科

00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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