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苏州市区(不含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含个体户)采用国地税联合换发的形式。国地税部门“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纳税人只需领取一份同时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只需缴纳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换证的具体程序为:
(二)纳税人应当在9月15日至11月15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换证窗口(三香路128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5、房屋、土地和车船证件的复印件(一份);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为方便纳税人,高新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换证的受理、发证工作,集中在高新区国地税局办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当场打印《税务登记换证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换证受理回执》上载明的时间,携带原国、地税局税务登记证件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换证窗口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缴纳工本费。
(五)在本公告要求的期限内,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原《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二份)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换证窗口申请换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这次换证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塑套。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2006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发新证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咨询电话:68621729 12366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