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2日)有市民提出,按揭购房利息也是卖方成本,如果按照税收新政策,很可能出现卖房没有所得依然要交所得税的情况,这种征税方法合理吗?
按照税务部门的说法,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将视为“合理费用”,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但细心的读者张先生发现:在有关部门承认的合理费用中,并没有银行按揭利息这一条,这意味着供楼者要卖楼的话,所付出的若干个月的利息并不算作房产原值或合理费用内。
如果有人90万元买入一套住房,两年内按100万元卖出,合理费用按750 00元计,据实征收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利润不足2万元。如果此人贷款60万元,20年按揭,两年内付出的利息就高达6万元之巨。这样一来,不但没有“所得”,反倒要交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种“没有所得也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课征的税种,但贷款利息是房屋业主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能视为房屋本身原值的一部分,也不是房屋转让时按法律规定支付的费用,因此并不能转嫁到房屋原值之中,所以不能从房屋原值或合理费用之中抵扣。房屋转让时只要有所得就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所说的情况只是屋主把这些所得交给了银行还贷。
有中介行人士表示,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房屋转让时至少要有5%的升值才比较“划算”。如果业主做了按揭,转让成本势必会更高。明年二手房个税新政实施后,炒楼特别是贷款炒楼者已经很难有获利空间。而一般的按揭房屋转让,则不妨过多几年或者仔细考虑清楚后再做出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