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交地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广州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仕清 身份证号码:440102195310194035 委托代理人:杨超明 身份证号码:44010719731109001X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甲方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穗府国用(2005)字第106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穗国地出合〔2004〕219号
3、 地 号:D1317-3-138
4、 土地所在位置:海珠区中山大学东北门、下渡大街
5、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6、 土地面积:5844M2
7、 建筑面积:31797.9M2
8、 现 状:已三通一平
9、 抵押情况:无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 公开交易方式: 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开交易期限:
3、 成交确认书编号:
4、 转让份额: 50%
5、 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定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付清。
2、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1)《国有土使用证》穗国用(2005)第106号(2)《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120号(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字[1997]第119号及附件一《规划设计条件》(4)《关于送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函》穗规批〔2005〕58号。
3、违约责任:(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20%的违约金。(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存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