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略财税审计验资政府审计工作研究 左侧导航
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存在的问题
作者:孙江旭  来源:中内协网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8-5-20 3:19:0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它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着联系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作为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手段和考核评价审计人员工作业绩依据的重要作用。在复核以及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在审计工作底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底稿格式仍然沿用旧格式。底稿的要素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审计结沦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索引号及页次、附件。与《审计机关审计工制底稿。所谓“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主要是指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对此类事项,也应当编制底稿。同时,还应避免出现另外一种现象,即对审计的所有事项,不论是否属于审计发现问题事项和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都应编制底稿。审计署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四是底稿中依据部分缺少处理依据的引用。从目前审计人员编制的底稿来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复核后进行撰写的。在工作中,有部分审计项目将这个程序进行了颠倒,根据审计取证先形成了审计报告,之后再编写底稿。这种做法,违反了底稿编制程序的规定,更主要的是会影响审计报告的撰写效率和质量,使底稿的作用大打折扣。
    七是存在代写底稿的情况。按照规定,底稿应当由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分工事项的具体审计人员编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审计组成员将审计证据等资料向审计组长一交即“大事完毕”,底稿的编写、审计报告的起草——概由审计组长“一手操办”,因而无法对审计署6号令提作底稿准则(试行)》所规定的底稿格式要素相比,审计署6号令规定的底稿格式减少了“审计过程记录”和“金额单位”两个要素,增加了“附件”要素,同时将“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的要素名称修改为“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而且还对部分要素的格式位置进行了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仍然沿用旧有的底稿格式,这不符合审计署6号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如旧格式中有“审计过程记录”一项,用于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按照审计署6号令的规定,此项内容以审计日记的方式予以记载,因此在底稿新格式中已被删去。
    二是底稿没有做到“一事一稿”。有的同志将若干事项集中写在一个底稿上面,未按要求逐事逐项进行编写。这样既容易导致事项叙述条理不清、杂乱无章,又不利于依据的引用和证据的编排。
    三是有的底稿内容不全面,只针对发现问题的审计事项编制了底稿,而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没有编看,大多数的底稿只对查出问题引用了定性依据,没有同时适用处理处罚依据。虽然审计署6号令和底稿准则未明确“依据”的涵盖范围,但从底稿的作用上看,应当包括定性依据。由于缺少定性依据的适用,直接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编写效率和质量。
    五是底稿复核工作不认真。主要表现有:有关复核的各栏均空白,没有填写内容;复核意见填写得过于简单,往往以“已复核”字样代替规范、具体的复核意见;复核人员的签名多以打印字体代替亲笔签名。
    六是编制程序倒置,先形成审计报告后补底稿。按照审计署6号令和底稿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是在底稿形成并经过审出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要求予以落实。且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对相关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而月-审计组长对自己编制的底稿进行复核的质量也难以保证。 (作者: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法制处  孙江旭)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相关文章
新频道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企业邮箱 | 管理登陆 | 联系我们 | 客户反馈 | 友情连接 | 栏目导航 | sitemap_baidu
备案经营许可证号:苏ICP备05085630号
版权所有:苏州精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