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外地办了很多分公司。分公司在当地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合同传真给总公司,作为总公司安排生产、开发票卖给分公司的依据,总公司未再和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公司交纳印花税各自依据凭证是什么?总、公司应该如何正确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据此,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传真给总公司作为制定生产计划的依据,具备了订单、要货单书面凭证。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应按签订“购销合同”分别贴花,并以订单、要货单标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各自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