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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8-20 9: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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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道法定手续,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准确性,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重要作用。
一、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论有无应纳税收入,也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时间
(一)凡已依法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从办理登记的次月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已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提供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中表明有筹建筹备期的,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以从筹建筹备期满之日的次月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三)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必须在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查验,并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根据银行结息的特点,金融业(不含典当业)营业税的纳税期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
3、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二)延期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未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准期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纳税申报的方式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二)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申报数据转换成电子信息并传递到主管国税机关,然后另行报送书面申报资料。
(三)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3、附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和《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5)《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单位填报); 
4、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费发票、收购凭证的复印件;
(3)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扣缴义务人填报);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退税机关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以及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出口企业填报);
(5)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填报);
(6)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7)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8)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二)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三)营业税
向国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四)企业所得税
向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项目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
4、《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补税表》;
5、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2、《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年度应纳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7》;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情况表》;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额评估审核表》;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10、《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11、《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1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六、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刻制“已申报抵扣”戳记,在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上自行加盖戳记。对未加盖“已申报抵扣”戳记而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
2、经税务机关检查审核后认定不予抵扣的进项凭证,由税务人员加盖“不予抵扣”戳记;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装订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应全额补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审核出的不应抵扣的进项凭证,如尚未申报抵扣的,可以抽出不申报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可以在下期申报时转出(税务机关已发现并不予抵扣的除外),并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七、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两种,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见样张一)按下列要求填报:
(一)本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申报联;第三联税务机关留存联;第四联财务记账联。除存根联外,其他三联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中财务记账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退还纳税人。
(二)“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号。
(四)“销项”部分有关栏目(1-9栏)的填列:
1、“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合计”栏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栏(1-7栏)的填写口径,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其中“销售额”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等。
2、第2栏中“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填列。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税率汇总填报,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清单应包括货物名称、销售额、适用税率、税额等项目)。
3、第3栏“应税劳务”按企业本期销售的应税劳务填列。
4、第4-6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根据企业销售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按不同的征收率分别计算填列。
5、第8栏“免税货物”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
6、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五)“进项”部分有关栏目(10-19栏)的填列:
1、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月数”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列。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国税机关批准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进项税额、实行 “先征后退办法” 出口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亦在本栏合计填列。
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以填入本栏。
2、第11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第12-17栏填写明细数。
(1)第12栏“免税货物用”填写销售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第13栏“非应税项目用”填写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第14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4)第15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5)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
(6)第17栏“其他”填写第12-16栏以外的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3、第18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六)“税款计算”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列:
1、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
2、第23栏“本期查补税额抵减上期留抵税额数”指企业自查和国税机关检查应补税额作冲减留抵税额处理的数额。
3、第2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根据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填写。
4、第29栏“代扣代缴税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七)“税款缴纳”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列:
1、第32栏“期初未缴税额”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2、第33栏“查补税款应入库数”指查补税款作补缴处理的数额,不包括查补税款抵减留抵税额的部分。
3、第35栏“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的本期应纳税额数。
4、第36栏“查补税款入库数”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查补税款数额。
5、第37栏“清理欠税数”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以前时期的“欠缴税额”数。
6、第38栏“出口专用缴款书本期退回税款”填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缴的税款经结算后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数。
7、第39栏“本期经审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缴增值税数”填写纳税人本申报期内经税务机关批准抵减欠缴增值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
8、第41栏“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9、第4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尚未缴纳或应该退回的数额。
小规模纳税人参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填表口径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报。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填报要求和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各类附报资料表报送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附报资料的同时,还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表》中的各项财务指标,由纳税人从其财务会计报表中采集;财务会计报表中没有的,从有关会计账簿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中采集。对其中主要项目的填报要求明确如下:
(1)表中第1项“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按企业会计报表填列。其中:工业企业根据会工02表“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栏的数额填列;商业企业根据会商02表“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收入净额”栏的数额填列。本项目数据包括企业直接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直接免税货物的销售额,不包括让售材料销售额和代购代销货物销售额。
第2项“其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中有关货物数据计算填列。
第3项“其他货物免税销售额”,指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2)第17项“实交增值税税额”,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包括本期缴纳上期实现的应交税款、缴纳欠税以及预缴税款等)。
第18项“其中:交本期实现数”,指纳税人在本期内预缴的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包括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预缴的税额和正常预缴的税额。
(3)第19项“实交消费税税额”,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消费税税额。
第20项“其中:交本期实现数”,指纳税人在本期内实际缴纳的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即预缴的消费税税额)。
(4)第21-24项有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须填报。其中:
第21项“本期退回出口货物多交的增值税税额”,指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应根据有关税务机关批准返还的数额填列。
第22项“出口货物应抵减的进项税额”,指实行“免、抵、退”办法的货物出口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23项“出口货物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按规定允许抵扣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根据会工(或会商)01表附表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数额填列。
第24项“本期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转出数额”,指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的当期不予抵扣或退还的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的有关数据填列。
(5)第40项“利息支出”,根据“财务费用”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
(6)第41项“生产用固定资产净增加值”,填写本期新增生产用固定资产价值扣减本期报废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后的余额。如果余额小于零,则数值为负数。
(7)第46项“报经批准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根据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填列。
3、《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表》中“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开具普通发票”栏按照“备查资料”(即实际开具发票的存根联)计算填列;“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未开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合计数。上述三栏均包括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4、“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各栏按照“备查资料”(即进项发票或凭证)计算填列。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1、“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
2、“填报日期”栏,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本使用的,应换算成份数后填写。
4、“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规定缴销的空白发票。
5、“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白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6、“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给税务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本表由纳税人在每月月末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
1、纳税人在本市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应按月填报本表。
2、纳税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应逐户填写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及发票使用情况,对表中不涉及的项目应划线,不得留有空格。
(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报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普通”两字上划线后,即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①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应另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三个月所填表格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②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25份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③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④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⑤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特别大,金额有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除外)。
(2)《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普通”两字上划线,即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
①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报办法办理。
②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时在本表的“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③纳税人每月普通发票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普通发票汇总登记(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除外)。
④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3)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的规定栏目内。
(4)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所报送的电子信息中已有上述两只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内容的,经主管国税分局批准,可不再填报手工表。
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 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着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后,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填报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上划线后,即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①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的,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③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款凭证号码”栏;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物入库时间”栏、“记账凭证号码”栏。
(2)《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后,即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①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②纳税人中的商业收购企业,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后,即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税规定的购货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4)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所报电子信息中已有上述三只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经主管国税分局批准,可不再填报手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表说明:
(1)“(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着不填。
(3)“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4)“金额”栏中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均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5)“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6)“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日期。
十、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保管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上述第五点纳税申报资料中增值税备查资料的第(1)、(2)、(4)、(5)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于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刻制“已申报抵扣”戳记,自行在每月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上逐份加盖“已申报抵扣”戳记。对未加盖此戳记的进项凭证,国税机关一经发现,其进项税金一律不予抵扣。
(三)附报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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