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及苏州市国税局《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范围
(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六)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
(七)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八)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
(九)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
(十)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十一)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
(十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十三)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十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06年7月1日之前
1、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款=(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增值税征税率或者征收率)×增值税征税率或者征收率
公式中出口货物销售额是指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公式中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购进的海关保税料件的金额。具体有:
a、生产企业: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牌价×本手册计划分配率或实际分配率
在计算征税时,手册已经核销的,应该使用实际分配率;否则,使用计划分配率。
b、外贸企业: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即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认证通过的,可以申请抵扣。
(二)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包括7月1日)之后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公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生产企业由于转出金额很难准确核准,一般按月按销售比例法划分,年终清算。
3、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即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认证通过的,可以申请抵扣。
(三)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每月对上述十五种情形进行清理核查,若出现视同内销征税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并入正常纳税申报 (绿色通道) 中进行纳税申报,如出口退税率为零或不收汇样品的货物应在开具外销发票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出口逾期未申报货物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出口180天内未提供核销单货物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18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到主管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网上申报操作方法如下:
第1步、进入网上申报绿色通道,点击“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修改”修改发票明细数据。
第2步、点击“新建发票”,把应税外销发票作为应税普通发票进行录入。
录入规则如下:“发票说明”选择“03应税货物销售(外销发票)”;“发票字轨号”按领购的“江苏省苏州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录入(如132050710670);“税率”按货物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录入;“销售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录入(《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中第8栏“应补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不含税)”);“税额”自动计算;发票起始号码、截止号码、开票日期按出口发票内容按实录入;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帐凭证号、运输方式无需录入。录入时按出口发票逐笔录入,录入结束后点击“保存报表”保存已录入的应税外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