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最近给国内部分油厂代理进口大豆,由于数量大,需要分给几家油厂,报关及交关税时由我公司统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我单位开具,然后我单位再按进货价格分别给各油厂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与油厂协商同意支付的代理费能否另开据代理费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收取的代理业务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与售油价款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