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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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2005 2:34:00 PMnbsp;来源:nbsp;作者: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办法 目前正在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使用文字的不同可分为中文版、中英文版、维汉文版、藏汉文版;按“金额栏”最高限额的大小可分为:千元版、万元版(只指手工版专用发票);按开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按联次的多少,可分为三联和六联版。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1)水印防伪图案。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一联)和发票联(第二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1998年7月前为税徽和汉语拼音SHUI,1998年7月起为五角形团花和汉语拼音ZZS)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出水印防伪图案(电脑版专用发票不采用)。 (2)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2000年以前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发红光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2000年以后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通过高倍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到。 (3)无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异型字体标记。2000年以前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相应的图案。只有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2000年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 专用发票应同时具有上述三项防伪标记,缺一不可。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规定 1、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缴销 (1).签订责任书。凡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户管员、票管员共同在责任书上签字盖章。责任书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执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一份。 (2).专用发票领购程序。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2、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3、专用发票购领卡。 (3).专用发票缴销程序。纳税人原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完后,必须办理缴销手续。先正确填写《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并加盖企业公章。《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的“旧票缴销栏”必须填列本次购领发票的汇总开具价税合计、金额、税额、作废号码等,然后携带专用发票购领卡和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到发票购领窗口办理缴销或验旧购新手续。 2、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方法及开具时限 1、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2).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13).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另外还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2、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除按普通发票开具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开具专用发票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价、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应按有关销售额计算规定换算成不含税单价、金额。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4).购货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和“电话号码”栏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简写。 (5).“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售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①若购销双方在发票均未入帐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将该发票联、抵扣联及记帐联等所有联次粘贴在对应的存根联后面,并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情况重新开具发票。 ②若购货方发票未入帐,而销货方发票已入帐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两联发票后注明“作废”字样,并开具相同数额、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收回作废的两联蓝字发票粘贴于该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只将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记帐,红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撕下,并按退货或折让后的实际销售情况重新开具发票。 ③若购货方发票已入帐,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销货方据此证明单上注明的退还货物或折让数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红字记帐联自行入帐。 (六)、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①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②从事商业批发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③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 2、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手续和规定: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分局申请开具专用发票,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的有关证明,填写代开申请单,由分局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到纳税申报窗口开具税收缴款书并交清税款后,再到代开窗口凭税收缴款书开具专用发票。 ②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底端的中间位置加盖开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同时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专用发票需作废或红冲,其已缴相应税款不退还,但可在下次开票时抵减或在下月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月税款。 (七)、统一收购发票 1、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2、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购票资格: ⑴《工商营业执照》上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项目; ⑵ 实际从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完全一致; ⑶ 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 ⑷ 具备场地、仓库、人员等相应的经营条件。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领发票。 3、凡申请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由法人或法定代表人事先与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定《统一收购发票使用责任书》,明确其责任。责任书必须由担保单位和申请单位同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4、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还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须当场交付出售人。对已开具的收购发票税务备查联或抵扣联必须按原本25份顺号装订成册,不足25份单独装订,与《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一并于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5、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实行控管监开。纳税人开具统一收购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票申请单; (2)出售人提供的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的清单及付款凭证; (4)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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