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领购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必须带好税控IC卡。
5、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三)申请印制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四)其他
1、发票的保管
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使用
加盖印章原则:发票联、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自用原则: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
分别使用原则: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
顺号使用原则: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原则。
3、发票年检
(1)年检对象:凡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和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和印制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年检内容: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管理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票购用印制簿》编号、纳税人经济性质、纳税人工商登记号、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的地址、电话、用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发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准予印制购用票种、数量等,进行核对,是否与实际发生了变更。
(3)经年检合格后,应加盖“查验章”。
4、发票管理的其它规定
(1)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销货方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号。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之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坏。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