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1999年1月,某国有企业以零资产(总资产和总负债均为3000万元)转让给郭某和夏某。1999年3月,郭某出资30万元,夏某出资20万元,在原资产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了甲公司,郭某和夏某分别拥有60%和40%的股权。到2006年初,该公司房地产逐渐升值,经某事务所重新评估,确认甲公司总资产为5000万元,总负债为2800万元,甲公司将资产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06年3月,郭某准备出售其持有的60%的股权,并将出售股权的所得投资于其他行业。经协商,孙某愿意以1100万元的价格购买郭某的股权。(当地属于革命老区,新办企业可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郭某持有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万元,如果郭某将股权直接转让给孙某,那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14万元[(1100-3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