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原免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纳税人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同时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既然税法赋予企业销售免增值税货物或劳务有12个月的选择权,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要摆脱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部分进行免税处理更有利企业的传统思维模式,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拓宽思维,多进行逆向思考,若企业对原来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部分放弃免税权,按正常税收政策规定征税,企业可少缴税,同时购买方可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销售方可适当提高销售价格,则对企业有利,应放弃免税权,若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则企业不应放弃免税权,所以只要我们灵活运用新政策,对销售免税货物及劳务部分选择最有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