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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税收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8-21 21: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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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也为我国下一步的税收发展与改革指明了方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事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作为基层税务人员,我认为,还应当加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税收这一条,因为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税收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科学发展观是统领,税收工作必须遵守这个大方向,而和谐税收则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税务机关目前乃至将来一段时间必须修炼的一门功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各种重大税收关系问题。包括税收与经济是否协调发展、税收与社会是否和谐发展、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是否协调发展、税收事业与税务人员的素质是否全面发展,等等。因此,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与和谐税收关系十分紧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笔者以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作为税务机关,对内就是要把握税收工作主题,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以创建税务文化为载体、以建立学习型机关为动力、以不断创新为突破口、发动全体税务人员参与到税收各项事业中来;对外就是要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在服务和执法过程中多些人文关怀,积极转变工作作风,高举服务旗帜,多为纳税人着想,提倡换位思考,对纳税人尽量做到预先“提醒”、“提示”,让纳税人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又得到应有的尊重,建立起和谐的税收外部关系。 

  宋诗有云:“耕犁千亩实千箱,力尽筋疲谁复伤,但愿众生皆得饱,不辞羸病卧残阳!”古人尚有和谐企盼,我辈岂能稍逊?让我们携起手来,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构建税收工作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税收管理体制得到不断创新和健全、税收秩序稳定有序的和谐税收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骊龙 作者单位:徐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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