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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企业所得税变化七则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8-1-29 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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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明确,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规定,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98号)规定,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国税发〔2000〕38号文中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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