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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纳税意识提高的途径与方法
作者:于凤丽  来源:山东经济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9-3 13: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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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税收的最终实现。纳税意识的提高,依赖于和谐的税收关系。税收是纳税、征税、用税的有机统一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自然离不开税务部门的依法征税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依法用税,而这个系统协调运转的前提是系统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行动。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来激励纳税行为,规范征税行为,监督用税行为,便成为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基础和关键。

  [关键词] 纳税意识;制度建设;纳税遵从度

  税收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但是,税收毕竟要通过纳税人的支付活动才能最终实现,而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与纳税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这种实现过程。现实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征税上,征税机关处于信息劣势,他们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而纳税人则处于信息优势。由于经济主体总是尽最大可能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因此,纳税人会由于拥有信息优势而采取机会主义态度,即可能利用自己信息充分的地位投机取巧,逃避纳税。随着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日趋复杂和纳税申报方式的多样化,征税机关更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加了对税源管理与控制的难度。所以,离开公民的自觉纳税,税收征纳很难有效进行。税收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由纳税、征税、用税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对于这个系统的问题必须以系统理论来进行分析和思考,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机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培育公民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规范所有涉税人的行为,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关系,这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基础和关键。

  一、激励纳税行为,提高纳税自觉性

  统计表明,中国每年的税收流失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在我国,纳税人采取各种方式偷逃税款不会像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受到人们的强烈谴责,于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隐瞒自己的收入,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是缺少依法纳税的制度环境所致。如果我们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且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纳税人就会迫于法制的威严而自觉依法纳税。

  行为科学认为,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当有了某种需求,就会采取相应的行动,而行动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或者说可能有不同的途径实现其愿望,而他不会考虑自己的行动是否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在不同途径的选择过程中,利益驱动是根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哪种方式对他最有利,也即花较少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他就会选择哪一种,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就税收而言,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会受到惩罚,但纳税人往往会随着各种外界约束的强弱变化,在偷税受益与受罚风险之间进行比较与选择。大量偷逃税成为某些企业和个人选择的致富手段之一,就是因为他们预期的收益大于成本。如果法律与制度对偷税予以严厉的制裁,纳税人会因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名誉方面的考虑,自动放弃偷税选择。但是如果纳税人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偷税行为获利极大,同时处罚风险极小,则可能会铤而走险。

  长期以来,一些人肆无忌惮地偷逃税款,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偷税者量刑过轻,而且弹性较大,被发现的概率太低,给纳税人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况且即使被发现,他们又会动用各种关系,最终逃脱应得的法律制裁。因此,我们必须思考应该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来约束个人行为,抑制纳税过程中的各种机会主义,不断增强人们的诚信纳税意识。为此,必须建立纳税行为激励机制,培育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我国目前的纳税激励制度缺乏力度,不足以引导公民依法自觉纳税,特别是惩罚过轻,今后必须提高惩罚制度的有效性,这种有效处罚对于存在侥幸心理、试图违规者的震慑作用在于:每次试图进行违规时所做的成本—收益分析让其自动做出舍弃违规的选择。我们的激励制度一方面要提高偷逃税行为的违约成本,使其不仅得不偿失,而且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使失信者失去违规激励;另一方面,使守信者有足够的守信激励。目前各地相继进行信用体系建设,将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记录在案,并划分不同等级,从制度上保证对自觉纳税者的激励与失信者的严厉处罚,用事实告诉人们,诚信纳税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让人们在“利己”中自律。

  另外,要在税收宣传过程中,强化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以往我们的税收宣传片面夸大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导致公民对纳税产生了一些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影响了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税收虽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占有的一部分产品,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强制性和无偿性是相对的,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安全和公共需要,必须有一定的收入,国家征税以后,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报酬,不需要偿还,但是国家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同样是无偿地把税收收入用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根本上来说,正因为每个人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各种公共物品,才有了纳税的需要,只是对于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收和所享受的公共物品不一定是完全等价的。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纳税人觉得缴纳税收是国家的命令,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是只有付出没有回报,这势必削弱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所以,应建立定期的、科学的宣传制度,让公民了解税收知识和相关法律,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从而转变观念,强化纳税意识,提高对诚信纳税的认识,形成人人懂税法,个个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征税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

  目前税收执法难、随意执法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比较突出,违法者常常想方设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税务部门或者迫于各种压力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自身在执法的时候就实行双重或多重标准,更有甚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把执法权当作一种谋利的工具,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偷税者纷纷发了财,而被查出者只占很少数,有人还可以通过关系化解风险,势必使一些依法纳税者进行攀比,失去心理平衡,应有的纳税意识会被不公正的执法逐渐吞噬掉,由守法转而走向违法。提高全民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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