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正常户”,是指那些不依法履行税务登记义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极差,总想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法逃避纳税,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不少严重问题。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基础环节。立足国税实际,把加强对非正常户与税源管理和税收经济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把对宏观税收的分析,微观行业的税负分析和纳税人的评估,与税源户籍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的情况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平台,真正把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到实处。目前,我分局非正常户951户占全部纳税户13912户的6.84%,比重较大,而且总量每年也在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国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很大的危害,要引起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警惕。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及组织收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面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面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并推行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现在新办的企业在工商管理窗口拿到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窗口即可办理并拿到税务登记证,这种发证在前,调查核实滞后程序上的颠倒,导致管理分局对新办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失控,出现不少假注册地址、假电话、虚构会计人员等假信息的“空头户”,成了基层管理分局的一个沉重的包袱。
2、变更户。(1)经营地址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税务机关在原地址找不到纳税人而形成非正常户。(2)会计人员频繁变动,前后手续不衔接,在纳税申报上出现断裂,形成不正常纳税户。(3)因管理人员变动,在征管区域范围调整过程中征管资料遗失或移交差错而形成的非正常纳税户,这类纳税户以个体户为多。(4)改制企业常常形成非正常纳税户。
3、经营亏损户。纳税人或因亏损或因迁移,突然停业,已经解散、破产,但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形成“名存实亡”的纳税户;还有的是暂时停业,但不向税务机关提交停业报告,也不申报纳税,形成非正常户。
4、有问题户。一些非正常纳税户是故意偷税逃税,长期躲避税收征管与稽查,不断变更名称、地址,使税务机关无法征管。
另外,不排除由于个别税务干部管理敷衍塞责,征管不够精细,巡查不够到位,在实地检查时,怕麻烦,不够深入细致。有时明知纳税人或被转移的商品货物下落也不去查找。有欠税的,强制执行措施未实施到位。如未扣押其商品货物,未查询、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扣缴税款;对失踪纳税人做非正常户处理后,缺乏后续管理。失踪纳税人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对其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做处理或追究。也对一些非正常户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企业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不久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莫名其妙的不再申报了;有的企业申请注销后怕被清算补税罚款,先变成长期零申报,进而就自动停止纳税申报,“关门歇业,人去楼空,了无踪影。”这种多变现象,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了正常的纳税秩序,使征管人员花费不少精力忙于应对和查询,增加了许多无效劳动。
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逃税、偷税,有些纳税人在实现销售后,连续数月不申报纳税,继而被转为非正常户后其应纳的税款也无法追回,偷逃了国家的税款。更有甚者,有些失踪了的企业,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发票。这就给不法之徒实施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加强非正常户的税收管理,是坚持依法治税,严密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税收流失的迫切需要,应该列为当前基层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税收管理机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不断完善,漏征漏管户得到了有效根治,税务登记管理的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在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严重影响着税源管理的质量。不少纳税人为逃避税收管理、税收处理或法律责任,化注销户为非正常户,违法逃避税法查处的现象正越来越普遍,亟须税务机关从政策上和管理上尽快加以强化和完善。
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经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作非正常户认定处理。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户认定的对象、程序、权限等,严格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同时,随着各地对注销环节清算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注销户的查处力度。
但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异常现象亟待引起税务部门的警惕:一是不少恶意注销户往往在欠税、偷骗税、发票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但慑于税务机关注销检查的严格规范,便转而想方没法蓄意不申报纳税,故意转移注册地址,有意靠上非正常户条件,通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变相被注销。二是由于现行申报入库率等税收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税务人员出于应付考核等自身利益考虑而弄虚作假,或与不法纳税人串通,故意违反规定将长期停歇业户、有问题户、负案在查户、破产清算户等根本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