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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加强个体税收起征点的管理
作者:刘树国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8-7-14 9: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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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分别规定了起征点,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销售)额全额计征应纳税款。税收的起征点属于税收优惠的内容,对扶持弱势群体,鼓励社会就业,提高个体经营者收入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逐步发展,起征点幅度不断提高,未达起征点户大量增加,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起征点标准的划分上怎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对未达起征点个体业户又该如何加强管理,已成为个体税收征管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就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黄岛未达起征点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随着起征点政策的落实到位,黄岛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业户为5954户,其中未达起征点户数为2749户,占个体登记总户数的46%,每年减少个体税收约500万元。其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工业

商业

服务业

其他行业

合计

个体户数

316

2425

3046

167

5954

未达起征点户数

115

945

1593

96

2749

比例

36%

39%

52%

58%

46%


    一方面,黄岛地税分局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到位,这对于促进当地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个体业户进一步积累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涵养地方税源,提供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黄岛地税分局单管的个体业户中未达起征点户相对较多,正常纳税的个体业户比重明显下降,这与黄岛区的经济发展现状有一定差距,针对占个体总户数近一半的未达起征点户,税务机关如何把握好政策的尺度,既把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把该征的税款征上来,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压力。
    二、当前个体税收起征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起征点界定难把握,征纳矛盾突出。征免界线的认定一向是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而在具体操作中又确实很难界定,例如同一街道、同一市场,相邻且规模相差不大的个体业户,月营业额5000元的纳税人就要纳税,而营业额4999元的则不纳税,在许多纳税人看来,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从而影响征纳关系的和谐。随着起征点幅度的提高,临界点税负差异明显放大,极易引起户间的攀比和不满,激发征纳矛盾,给税务机关如何科学、合理的核定纳税人的定额带来一些问题。
    (二)起征点边缘户税收监管乏力,削弱了个体管理的基础。一是对未达起征点户监控力度不够,由于大部分起征点以下
    的个体业户不需要定期纳税,税务部门在主要依靠个体定税和日常征收来维系税收管理的方式下,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监督管理;二是受利益因素驱使,临界点以上的纳税户想方设法化整为零,瞒天过海,使核定营业额滑到起征点以下,逃避纳税,造成纳税意识的倒退,削弱了个体税源的整体基础。
    (三)营业额无法准确核实,起征点以下个体业户定额上调阻力大。部分未达起征点业主为持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在税务人员核实计税依据时,故意设置种种障碍,虚假申报营业额,造成税收依据无法准确核实,在税收管理中如何合理调整定额成为难题。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额调整工作,尤其是由起征点以下调整至起征点以上时,常常使征纳双方以及个体业户相互之间矛盾变得更加尖锐。
    (四)未达起征点业户发票控管难,以票控税功能失效。由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可以领购发票,个别不法未达起征点户以每月不超过起征点营业用量为限,采取调控开票额、提前或延后开票、联手互开、多身份代开等手段进行逃税和避税,致使个别未达起征点户成为某些企业或个体业户的“避税港”,以票控税的链条就此中断,给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带来很大的漏洞和难度。
    三、分析存在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税务部门自身存在的原因。
    1、税法宣传效果不明显,纳税辅导不到位。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偷税、逃税成为必然现象,当前加强税法宣传更显得十分重要,但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法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税收宣传工作没有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特别是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个体税收政策、纳税知识等不能及时宣传到位,部分纳税人错误的认为未达起征点户不再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导致纳税人对起征点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2、税务干部及代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个体税收征管需要既懂业务,又具备高度责任心的管理人员,实际个体征管中采取一名税务干部带领几名代征人员从事个体税收的一线征管工作,在个体征收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代征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不过硬,责任心不是很强,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质效。面对个体税收起征点的管理,部分代征人员遇到政策变化不主动学习,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实质内涵理解不深不透,习惯用老办法、老思维处理实际问题;还有部分管理员怕引发征纳矛盾,影响地税形象,对于处在起征点边缘的个体业户,宁愿做老好人,核定营业额倾向于偏低。
    3、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税务机关缺乏适用于个体管理员的竞争激励机制,个体税收管理员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管好管不好怎样奖惩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而个体税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征管难度相对较大,征管人员长期面对繁重、枯燥的个体税收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普遍产生“疲劳”、“厌倦”情绪,不利于树立、激发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纳税人方面存在的原因。
    1、个体纳税意识淡薄。一是由于个体经济组成结构复杂,人员文化层次不一,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税法知识匮乏,纳税意识普遍不高;二是个体户承担各种费用过多,造成费挤税现象日益严重,各种费用的金额往往多出税款数倍,造成个体户负担过重,个别纳税人税费不分,一概视为政府加诸的税负,加重对税务部门的不理解不支持。
    2、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客观上,个体业主自身素质不高,缺乏与建帐有关的业务知识和票据知识,主观上,纳税意识淡薄,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绝大多数个体业户不能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不能设置进销存登记账、销售收入账、往来账和收支凭证粘贴簿等,更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核实其生产经营状况、规范经营行为的科学依据。
    四、加强个体税收起征点管理的对策
    针对个体税收起征点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和不足,我们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以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为依托,抓住严格未达起征点户认定的关键环节,以强化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为主要手段,着力发挥以票控税和监督考核的作用,切实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一是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面向个体业户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张贴税收优惠政策、发放起征点政策等宣传资料,深入下岗再就业个体工商户宣传辅导,送政策上门,营造诚信和谐的治税环境;二是加大稽查力度,打击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对一些钉子户,难执行的偷、逃、抗税等不法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整顿曝光,树立正、反面典型,曝光偷税抗税行为,提高个体业户群体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协税护税网络。
    一是加强与办事处、村(居)委会、市场管理部门的配合,建立多层次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市场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优势,延长税务部门的大脑和手段,提高个体管理的覆盖面、辐射力和渗透力,同时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监督、检查和业务辅导,不断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二是全面加强国、地税协作,定期交流沟通情况,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社会综合治税水平,营造税收执法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科学界定起征点,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
    一是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定额,确定税收征管中“征”与“不征”的操作标准;二是严格执行未达起征点业户认定集体评议制度,通过规范集体评议定税流程,加大定税的透明度,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确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将定税指标作为衡量个体税收管理的重要指标,加强对定税管理的监督考核;三是加强双向监督,落实公示制度,在大厅及各代征点设置公示栏,定期公布未达起征点户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增加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四)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夯实个体税源管理基础。
    一是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严格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对业户建立户籍档案,做到户户有档案,档案完整齐全,随时掌握个体业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将其细化分配到每一个责任区管理员,建立征管台帐,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发挥综合治税网络的优势,组织税务人员和代征人员,集中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逐步消除税收死角,实现个体及集贸市场的全面代征,规范集贸市场内的税务登记办理,逐步扭转无证业户侵蚀有证业户的不正常状态。
    (五)定期开展巡查,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
    一是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在申报上推行按季或半年申报制,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对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及时调整其定额,督促其依法纳税;二是定期开展巡查,通过实耗法、保本法等方法,实地调查,分析测算纳税人申报营业额的真实性,特别加大对临近点业户的巡查力度,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强化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跟踪、监控和分析,有效实施动态管理。
    (六)严格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力度。
    一是限量供应。对领用发票的未达起征点户严格控管,对其发票数量实行限量控制,未达起征点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并及时调整定额;二是严格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的违章行为,净化发票管理环境,维持良好发票控税秩序;三是杜绝虚开。积极推广税控收款机,或对未达起征点户实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满足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的需求的同时,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七)建立科学的管理员职责体系,加强监督考核管理。
    一是明确个体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
    度。根据个体税源管理的具体方式,将未达起征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征管考评体系,按经济区域及行业性质明确管理员工作职责,实行责任人管理,确保个体税源管理职责落到实处;二是注重奖惩激励,改进考核、考评方法,定期对管理员的管户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发现有漏征漏管、“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行为,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将考核结果与能级管理、工资奖金挂钩,奖优罚劣,增强个体税收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全面提高个体税收的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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