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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费制度的建议
作者:高凌江 李广舜  来源:《当代财经》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8-7-10 9: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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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税收制度的核心。总体上看,我国油气税收制度与国际惯例有相符之处,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与石油特别收益金分别相当于基础权利金和超额利润税,三者合起来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建议改革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继续保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费制度,把现行的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合并,统一征收资源税。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实行从价计征、滑动比例、省(区)内外有别的征收率。 
气勘查开发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殊性并与相关税收制度统筹安排。

  

  二、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5种。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在我国,探矿权申请人为取得探矿权,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缴纳探矿权价款。我国油气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元,这时,资源税在原油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从2.67%降到不到1%。也就是说,资源税从绝对值上看是上调了,但从资源税在原油价格中所占比例来看,实际上是下降了。

  

  5、矿藏资源跨地区输出补偿机制不同

  在联邦制国家,当矿藏资源从本州输出到州外时就对该矿产品的产量征收跨州税。跨州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企业,但实际负税人是本州外的资源需求者或消费者。这样资源丰富的州利用跨州税从其他州获得了大量的税收收入。我国的现行资源税课税对象是不区别省内、省外消费的。而油气资源价格较低,在使用时增加值较大,这样石油、天然气初级产品大量输出产地时,使得产地获益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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