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自主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政府必须介入。针对自主创新的外部性、不确定性及其风险性,应通过税式支出,建立实现创新外部效应内部化、减弱自主创新不确定性、培育创新环境以增加创新主体预期收益的三个税收激励机制。
[关键词]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
自主创新,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在这里主要是指技术创新,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健全企业创新机制,营造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具有其他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设想。
一、税收激励技术创新:理论分析
20世纪60年代,创新学派代表人物Nelson和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Arrow率先将市场失灵的理论假定应用于技术创新政策分析。Arrow(1962)明确指出,技术创新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创新收益的外部性(非独占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此证明技术创新过程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这就为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提供了依据。
其实,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首先,技术创新具有非竞争性。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它的成本增加,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其次,技术创新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虽然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使技术创新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是不完全的。因为政府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无论从范围上还是数量上都是有限的,而且技术创新的寿命往往要大于知识产权保护年限,超过保护年限的技术创新就为其他企业所共享,具有共同收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从而使技术创新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鉴于技术创新的公共品性质,完全由市场配置是低效的,甚至是失灵的,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政府介入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式,是运用财税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财税手段中,税收优惠支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高于直接财政支出,其执行成本低于直接财政支出。因为技术创新活动所具有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这必然抑制企业的创新欲望。国家可利用税式支出政策,主要通过建立以下三个激励机制来分担创新主体的风险成本,增加企业创新的收益预期,为企业自主创新注入动力。
1.通过税式支出减弱创新不确定性以增加技术创新预期收益的激励机制。不确定性是指企业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技术创新时,并不知道技术创新能否成功;或即使技术创新成功了,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即评估技术创新收益的不可能性。不确定性使得创新企业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国家可以制定鼓励创新投资企业、促进技术成果市场化的税收优惠措施,减轻创新企业的税负,使创新企业较传统企业在税收负担上明显处于优势,从而增加创新企业的利润预期,减弱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这种激励机制的实质是政府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分担部分投资风险,从而激发创新企业的创新活力。
2.通过税式支出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以增加创新收益的激励机制。由于技术创新的公共品特征,必然产生外部效应。这种正的外部效应表现为,技术创新产品的价格相对于传统产品而言未能体现其增长的价值,技术创新产品知识溢出到竞争公司而没有给创新公司以补偿,一些企业通过技术模仿行为而获取“免费搭车”的利益。因此,技术创新活动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而预期收益回报率的降低将抑制创新主体进行技术创新投资的意愿。为此,可通过适当的激励创新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如投资抵免、纳税扣除、优惠的个人所得税等手段,对率先创新企业应得收益(或承担成本)进行补偿,以激励企业创新。
3.通过税收与其他政策组合培育创新环境以提高创新预期收益的激励机制。比如,有关扶持高科技创业园区、鼓励企业在技术引进基础上再创新、扶持各渠道社会资金投入风险投资等方面的税收激励措施等。同时,还要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国民的创新意识培育创新文化等多方面着手激励技术创新,形成激励技术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各种激励技术创新的措施形成合力,发挥其整体最佳效能。
二、税收激励自主创新:国际经验借鉴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创新型国家,为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取得或保持国际竞争的优势地位,都实施了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借鉴国外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完善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有重要参考价值。归纳创新型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研发投入税前抵扣。这是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政策。抵扣方式通常有3种:一是抵扣本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二是对研发投入增长部分给予抵扣;三是两种方法同时使用。例如,澳大利亚在对企业研发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
2.研发费用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所谓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是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研发费用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年限限制。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做法对其有极大的激励作用。例如美国,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计算确定的减免税款和研发费用扣除额,可以往前追溯3年,往后顺延(结转)7年,最长可以顺延15年。
3.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实行加速折旧,尽管总税负不变,但后期税负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