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这是适应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是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必要性:
1、建立规范全面的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根本基础;
2、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 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修订申报表;
4、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二、修订申报表的指导思想:
1、针对面广量大的新申报表的推行工作,本着系统周密、科学分类、繁简适宜的指导思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适用新申报表的查账企业分为三尖,一类为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查账征收企业;第二类为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第三类为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核定征收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办法。
2、查账征收的三类企业,在季(月)度预缴所得税时,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在年度汇缴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附表的填报要求不同。第一,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查账征收企业,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所有涉及的主、附表,即: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当然,附表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不用填报;第二,对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主表及相应的附表,即:附表一(2)、附表二(2)、附表三至附表十四(3),对部分不涉及的附表内容可不填报;第三,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部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所得税生疏的特征明显,有别于其他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主表及相关附表,即:附表一(3)、附表二(3)、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对部分不涉及或不适用的附表可以不填报。
三、修订申报表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汇算清缴及后续的评估检查等工作都要依据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因此,纳税人能否正确填报年度申报表对于规范所得税征管尤其重要。此次申报表的修订是按照分类申报、简化预缴、强化汇算的总体要求进行的,修订的思路是:一是预缴申报力求简捷,年度申报规范详细,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征管的要求;二是按照不同的会计制度分别设计申报表,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便于纳税人申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三是主表设计栏目简化并相对稳定,附表可适时作增减调整,便于以后有关所得税政策调整后,主表可保持不变,而适当调整附表。在修订的内容上,按照税法应确认的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项目及税收政策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思路进行修改。
四、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一)、收入总额。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不包括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收入以及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详细项目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至15行填列。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项目在税法各单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收入价格的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一下原则确定:
⑴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或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或营业税税额。
2、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不需还原计算。具体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列。
⑴债权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填报申报所属期内因债权投资而取得的利息,并对债券利息收入区分免税和应税分别填报。应税收入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填列。免税收入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行、第5行填列。
⑵股权投资收益。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填报申报所属期内因持有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方在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或收益。并对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要分别填报。涉及补税的短期股权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的可以分类合并填报,涉及补税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名称分项填报。应税收入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填列。免税收入在在附表七第5行填列。
⑶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投资收益”项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