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霍山县制定了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入园投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一定幅度,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建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通过园区管委会给予扶植和奖励。具体标准为: 项目类型起始日期 计算依据 所得税 奖励标准 增值税(25%) 奖励标准 年限 额度 年限 额度 一般性工业 项目 投产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3 100% 3 32% 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投产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 4 32%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6 100% 5 32% 产品出口企业 认定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6 100% 5 32% 外商投资企业 投产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免征地方所得税 5 32%
入园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年支付。或者按先租后购方式取得使用权,已支付的租金可抵缴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自承租之日起计算。
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地价(达到通路、通水、通电、通邮、排水、排污、宽带、有线电视,场地平整)为8万元/亩;非工业项目用地10万元/亩以上。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核定。租用土地租金为0.2万元/亩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