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有: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3.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农业产品的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4.无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运线运输等特殊货运凭证,免纳印花税。
8.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在邮电管理局分管前已贴花的资金免贴印花,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