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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8〕13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如何征税的规定,请遵照财税【2008】1号文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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