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纳税人: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根据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相关纳税人积极配合: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以前发生的已取得完税凭证但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或张家港市国税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10版),并及时利用更新后的软件将以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和12月份正常取得的抵扣凭证在2005年1月11日前一并采集、上报,避免遗漏。
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10版)的“新增企业”操作时,需要录入“税务机关代码”,请按照本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代码录入(详见附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取得海关证明后,可以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报抵扣申请,并提供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海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括原海关完税凭证全部票面内容,并单独注明该笔进口增值税已全部缴入国库)以及纳税人相应的帐务处理资料。
对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纳税人不需要进行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抵扣申请后负责采集并上传比对)。纳税人在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允许抵扣通知前,不得擅自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