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纳税人:
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知,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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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pdf阅读器)现就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率从17%下调至13%,为确保政策落实,请各相关纳税人注意:
(一)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经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7年1月1日后务必按新政策执行并按新适用税率开票。
(二)“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间/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新华书店(见附注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增值税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先征后退(由财政部门负责操作)改为免税。为此:
(一)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已入库增值税的退库工作。
(二)2007年1月1日起相关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采用直接申报的方法。
附注: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含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