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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8-22 2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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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  法规类别: 增值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05】第009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月26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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