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5.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6.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7.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8.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9.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10.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有效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伪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具有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2.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