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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分析5-7章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12-26 1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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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整个的破产程序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1)不予受理;(2)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而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    对于解除合同,可以主动提出解除;视为解除的情形:一是在2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二是对方催告了,但是在30日内没有作出表示;三是要求对方履行,但是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担保;对方因为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是可以申报债权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报酬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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