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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作者:未知  来源:考试吧网校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9-8 2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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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失效的情形。根据规定,选项BCD均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此选项A不选。
试题点评: 本题虽然有难度,但基本的出题思路在网校基础班和习题班“练习中心”的题目中均有所涉及,另外,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也特别强调过,只要注意到的,应该都能选对。

38.下列关于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表述中,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B.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试题点评: 本题有一定的综合性,但难度不大,所涉及的考点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也特别强调过。

39.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的有( )。
A.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B.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C.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D.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规定的办公条件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乙级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设立乙级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又是一道咬牙切齿的题目,幸亏没考到什么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什么的。

40.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执法主体的范围。
试题点评: 本题所涉及的考点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特别强调过,如果考前认真的把第9章重要地方看了的话,应该不难。

4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
A.虚增财政收入
B.虚减财政支出
C.克扣转移支付资金
D.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种类。以上四项均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试题点评:闭卷考试的无奈。 

4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选项B中的扶养合同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C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试题点评:好不容易盼到第一章的题目了,还居然是综合性的客观题,相信做到这时,很多人的心都“凉半截儿”了。本题所涉及的考点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特别强调过。 

4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试题点评: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到了诉讼管辖权,需要简单进行分析才能选出。考场上,此时大家的头应该都很疼了,因此千万不要把长沙看成北京,把上海读成厦门。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网校考前第四套模拟试题中有所涉及。 

4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 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但对于选项B,有些别扭,需要认真考虑一下,法律规定是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因此单独的一个“监事”是不能提议召开的。本题考点在基础班和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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