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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五章)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8-11-21 9: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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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和范围

  (二)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三)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四)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核算

  (五)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核算

  (六)熟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l)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一)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参照本书"第三章  固定资产"和"第四章  无形资产"等相关要求确定。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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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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