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政策公告 (2003)第08号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州地区各出口企业(不含常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1158号)、《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和《关于启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商贸函[2003]282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退(免)税工作,现将文件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一、国税函[2003]1158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出口农药,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为解决出口企业实际困难,总局决定将《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序号为554、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的海关编码,由71069100调整为71069110和71069190,凡企业以这两个海关商品编码报关出口,且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纯度大于3N(即纯度大于99.9%)的,在符合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给予办理退(免)税手续。具体见调整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衔接工作,现将“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将“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1-33)”;同时,增加新批准的6家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34-39)”。新印章将于2003年8月15日起启用。监管专用章按列名钢铁企业顺序(见附表)每个企业一枚,由监管小组保管、使用。 新印章启用前以“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签发的监管书在新印章启用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笔业务完成为止。新印章启用后,原“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和“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作废,并由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回并销毁。 附表:新增6家列名钢铁企业 附件:新印摸式样(略)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抄送:市外经局财基处、各市(区)国税局税政科、工业园区国税局综合处、市区国税各分局一科 附表: 新增6家列名钢铁企业 1、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4) 2、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 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36) 4、 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 5、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8) 6、 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