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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核定具备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条件
作者:不详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8-6-10 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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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至分局。经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各分局应当按季将确定的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报总局备案。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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