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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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