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在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登记、领单和核销等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4.收汇核销: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一百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十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