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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汇(五)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8-16 1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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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出口合同收汇索赔阶段的防范措施

    (1)发现收汇困难,业务员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进入预警程序。

    (2)及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①财产保全货物:通知承运人停止交货、留置货物;或者及时联系协作公司在目的港照料货物。

    ②减损措施:如保护货物、及时清关、及时检验、易腐霉烂货物的及时变卖处理等。

    ③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扣减相应的货款或货物;中止履行,行使中途停运权等。

    ④及时通知:如不可抗力、迟延催告、发生保险事故、解除合同等。

    ⑤证据保全:对没有采取纸面证据的合同订立、变更、履行证据进行灵活补救等。

    ⑥如票据丢失要采取及时挂失等。

    ⑦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⑧必要时,依法申请公安机关扣留或禁止在国内的债务人出境等。

    (3)索赔过程中要善用“保留索赔权利”。

    (4)注意对调解协议设定生效条件。

    常常出现我国公司在让步签订调解协议后,对方仍然不履行,一旦仲裁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让步权利无法反悔挽救的局面。因此在我方让步后,可以约定在对方没有按照调解书全面履行时,该调解协议自动失效。

    (5)产生纠纷后协商解决时,要正确选择索赔对象。比如在选择承运人、银行还是把买方作为索赔对象,都是法律技巧的,必要时咨询专家或律师的意见。

    (6)如果出口商决定仲裁或起广播进口商或承运人、银行时,最好事先有律师的要析意见书,这样心里有数并避免草率行事。如果委托追帐公司,要找国内或国外有信誉的公司,因为发生过国内公司委托的香港收帐公司卷款而逃的报道。

    综上所述,保障出口收汇不仅要从出口合同的“四环节”规范,还要从钱、货、人的“三角度”来进行建章立制、宏观防范、系统统计。这样既能从源头上控制与避免风险,又能促使科学指导、规范操作、化解纠纷,还能促使转变依赖业务员和领导的经济收汇的传统做法,走向科学经营依法办事的现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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