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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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