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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举例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8-16 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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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申请保险程序

一、申请投保。由投保人(可由外商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由中方代办,若贷款银行接受抵押财产,因银行属于债权人,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填制各项有关险种的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 二、勘查。保险公司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保申请后,对企业进行全面勘查,计算各项投保险种的保险费。

三、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投保申请单和有关资料并进行勘查后,分项出具保险单。

"三来一补"项目保险

“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上述项目所涉及到外商或国内加工企业承担的风险大致有:来料及引进设备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工装配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财产本身的财产险和机器安装的工程险);成品运往国外过程中的风险。为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和外贸业务顺利进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特点,可办理加工财产一揽子综合保险(又称三段保险),即对加工财产(房屋、辅料及机器设备)从国外起运时起,到成品运交国外收货人为止的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分别按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及财产保险(设备安装险)的责任范围负责补偿。  

办理申请“三来一补”项目保险的基本程序

一、投保申请。根据贸易合同规定由我方负责保险的,由外贸公司或加工厂(以下简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申请。外商或国内加工生产企业可根据上述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申请分段投保有关保险。即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财产险或设备安装险。也可申请三段一并投保,即从原料、设备进口至成品运交收货人的全过程实行一次投保。如投保人三段保险均在我国办理,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

二 、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受理保险后,凭加工生产企业的投保单或外贸公司出口发票签发保险单。对签订预保合同的单位在预保合同范围内的财产负自动保险责任。

办理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保险

对外承包工程的承包人,一般要承担从投标开始、施工阶段以至工程竣工移交为止的一系列风险责任。因此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险种主要有: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如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以及合同规定投保的其他保险。    

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保险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投保。由承包人填制投保申请书,连同工程有关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投保金额可先以指标数即承包工程的总金额计算,待工程竣工后再以实际数进行调整。办理劳务人身意外保险,可由投保人填具一份集体投保单,并附被保险人名册一份。内容为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以及每人的保险金额(可按每人36个月的国外工资总额)和币制。

二、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单并经审核后,签发保险单,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进口货运保险

一、订立“预保合同”。凡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公司或长期进口货物的单位,可与保险总公司签订海运、空运、邮运保险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预保合同签订后,凡订货单位与外商成交并由买方保险的进口货物,保险公司就负有自动承担的责任。即属于承保合同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装船,保险即开始生效。在预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名称、承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条款以及保险费和赔款支付办法。有些单位可能一次或断续几次从国外进口某种货物,可采取临时办理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办法,不必签订预保合同

二、正式投保。进口货物运输投保分统保与逐笔投保两种形式:

 (1)统保。凡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获悉投保货物在国外港口起运后,将进口货物装船通知书、商品货款结算单或交货日报表等单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凭证,完成投保手续。

 (2)逐笔投保。凡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的非外贸专业公司,在接到国外发货通知后,立即具有《进口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交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凡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需要临时办理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单位,在接到国外发货通知书后,立即向保险公司索取并填具上述起运通知书交保险公司,亦即完成投保手续。

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的上述进口货物单证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承保:

 (1)对统保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装船通知书或其他具有保险要求的单证,经保险公司审核签章作为投保单,并凭此计算保费,按月向有关外贸公司收取;

 (2)对逐笔投保单位(非贸易单位)填制的《进口运输预约起运通知书》,经保险公司审核签章后,作为保险凭证,其中两份连同保险费收据退交投保单位,由投保人将保险费付至保险公司的银行帐户。

出口货运保险

一、申请投保。当投保人需要对一笔货物申请保险时,可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一般先填制《运输险投保单》一式二份。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后交投保人作为接受承保的凭证;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存,作为缮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依据。保险契约即告成立。投保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凡是带保险价格条件的成交合同或按信用证规定装运的出口货物,外贸公司或其他卖方需逐笔填制投保单,办理投保。

(2)投保人因时间紧迫,可口头或以函电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如获允准,保险也生效,但事后要补交投保单。

(3)业务量较大的外贸公司,为简化手续,节省时间,投保也可以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报关单的副本代替。

(4)专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或长期出口货物的单位,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是一种定期统保契约)。凡属于预保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即凡签订预保合同的单位,当每批保险标的出运前,由投保人填制起运通知,一式三份,交保险公司。

(5)凡陆运、空运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可使用“联合凭证”,由投保人将“联合凭证”一式四份,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其加盖联合凭证印章,并根据投保人提出的要求注明承担险别、保险金额和理赔代理人名称,经签章后退回三份,自留一份凭以统一结算保费。

二、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投保的一方支付保险费,保险的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也是投保单位通过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报的内容,凭以签发《保险单》或《运输保险凭证》,并计算保险费。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一 、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A)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B)运输契约;

(C)发票;

(D)装箱单;

(E)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F)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G)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H)货损货差证明;

(I)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A)进口发票;

(B)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C)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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