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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运保险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8-16 14: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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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订立“预保合同”。凡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公司或长期进口货物的单位,可与保险总公司签订海运、空运、邮运保险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预保合同签订后,凡订货单位与外商成交并由买方保险的进口货物,保险公司就负有自动承担的责任。即属于承保合同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装船,保险即开始生效。在预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名称、承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条款以及保险费和赔款支付办法。有些单位可能一次或断续几次从国外进口某种货物,可采取临时办理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办法,不必签订预保合同
二、正式投保。进口货物运输投保分统保与逐笔投保两种形式:
(1)统保。凡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获悉投保货物在国外港口起运后,将进口货物装船通知书、商品货款结算单或交货日报表等单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凭证,完成投保手续。
(2)逐笔投保。凡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的非外贸专业公司,在接到国外发货通知后,立即填具《进口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交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凡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需要临时办理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单位,在接到国外发货通知书后,立即向保险公司索取并填具上述起运通知书交保险公司,亦即完成投保手续。
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的上述进口货物单证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承保:
(1)对统保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装船通知书或其他具有保险要求的单证,经保险公司审核签章作为投保单,并凭此计算保费,按月向有关外贸公司收取;
(2)对逐笔投保单位(非贸易单位)填制的《进口运输预约起运通知书》,经保险公司审核签章后,作为保险凭证,其中两份连同保险费收据退交投保单位,由投保人将保险费付至保险公司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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